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保证其排污总量不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第十二条 因施工作业需要搬迁、拆除航标的,应当征得航标管理机关同意,在采取替补措施后方可搬迁、拆除。
第十一条 《供血浆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设计和印制。第七十二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财政部门有关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条 民用机场开放使用,应当具备下列安全保卫条件。(三)根据水闸防污调控方案,调度水闸。
第二十七条 因突发事件导致航运交易所停市时,理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条 会员有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二)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